日前,由宏日新能源的全資子公司吉林國源生物質能研究檢測有限公司為牽頭單位、董事長洪浩為主要起草人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在吉林發布。其中規定,城市建成區新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20/50/200的限值,其他地區新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50/100/300的限值。全文如下: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DB22/T2581-2016《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與DB22/T2581-2016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適用范圍(見1,2016版的1);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見2);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內容(見3);
——增加了分區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分別執行不同的排放限值(見4.1和4.2);
——修改了煙囪高度(見4.3,2016版的5);
——刪除鍋爐排放檢測負荷(見2016版的5.3);
——增加了“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測定方法”(見表2);
——修改了實施與監督內容(見7,2016版的7)。
本標準由吉林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吉林國源生物質能研究檢測有限公司、吉林省電力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長春鴻鑫熱能有限公司、吉林大學、吉林省質量監督檢驗院、長春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東北電力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洪浩、王震坤、趙維愚、黃海珍、盧銘、常海濤、田曉霞、張勇、隋海然、許雪楠、王寒冰、楊震、婁常利、王久生、張春波、李夢楠、車德勇、金旭、孫佰仲、趙東輝、牛晶明、高偉
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DB22/T2581-2016。
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的術語和定義、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煙囪高度、監測和監督與實施。本標準適用于燃燒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查引用標準是否現行標準名稱是否準確
GB5468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1327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T/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位電解法
3術語與定義
GB1327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鍋爐boiler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3.2生物質成型燃料densifiedbiofuel通過專用設備將生物質原料壓縮成規則形狀來增加其密度的固體燃料。
3.3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boilerofdensifiedbiofuel利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燃燒加熱工質的鍋爐。
3.4城市建成區urbanbuilt-uparea縣(市)及以上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區域。
4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城市建成區新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限值。在用鍋爐自2022年05月0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限值。
4.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其他地區新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表2規定的限值。在用鍋爐自2022年05月01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限值。
5煙囪高度
煙囪按GB13271-2014中4.5燃煤鍋爐的煙囪高度規定執行。
6監測
6.1煙氣采樣口和采樣平臺應按GB/T16157的規定設置。
6.2采樣方法
對鍋爐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規定執行。
6.3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
6.4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折算方法應按GB13271-2014中5.2燃煤鍋爐規定執行。
6.5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應按HJ/T373的規定執行。
7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監督實施。